物業在小區公共道路劃出收費車位合理嗎?官方回應了
青島新聞網4月2日訊(記者 李倍)物業占用小區業主共有道路施劃停車位應該收費嗎?車輛停放在小區車位被劃傷物業有責任嗎?今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理處處長于守賢做客青島政務網“網絡在線問政”欄目,就小區停車位物業管理問題與網友進行了在線交流。
網友:小區物業占用消防通道施劃停車位并停放車輛的做法是否違規?
于守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無權擅自占用小區道路施劃停車位,如需利用小區道路施劃停車位,需經業主大會同意。
如果所占用道路屬于小區消防通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違反上述規定的,可向消防管理部門舉報依法處理。
網友:物業在小區公共道路施劃停車位并對業主停放車輛收費,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于守賢:根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的,其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其他物業管理區域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的,其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確定。
網友:私家車停放在小區車位上被剮蹭,物業費和車位費都按時繳納,這樣的情況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于守賢:根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小區停車服務費一般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等發生的費用,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汽車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與物業公司另行約定。建議該網友查看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停車協議是否有相關條款,根據協議內容界定相關責任,也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依法解決。
網友:自購的地下停車位,如停止使用是否需要繼續繳納車位管理費?
于守賢:青島市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車位使用人如不使用停車位,應提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經雙方確認后,自書面告知之日連續超過一個月(含)未停放機動車的,免收停車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