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A股、駕照、網絡治理…一批新規3月起施行
青島東部城區(資料圖)
青島新聞網3月1日訊(記者 陳志偉)證券投資、網絡治理、房貸利率、駕駛證記分最高可減免6分……3月起,一批惠民新規開始施行,關乎你我切身利益。
存量房貸利率“換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將就存量浮動利率貸款的定價基準進行轉換。這意味著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也將進行轉換。
公告明確,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加點數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內固定不變;也可轉換為固定利率。定價基準只能轉換一次,轉換之后不能再次轉換。已處于最后一個重定價周期的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可不轉換。
新證券法強化投資者保護
2019年 12月 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新證券法”),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修訂的內容包括擴大法律適用范圍、推進注冊制、精簡優化證券發行和交易條件、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等十方面。
從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來看,新證券法對于信披違規的罰款從最高6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欺詐發行的最高罰款提升至2000萬元;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最高罰款從違法所得的5倍提升至10倍,若無違法所得,最高罰款金額從60萬元提升至500萬元和1000萬元。業內人士指出,新證券法實施以后,預計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會受到威懾和遏制。
禁止網絡暴力、流量造假等違法活動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部分財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
銀保監會網站2月26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產品審批備案范圍、備案流程進行了一系列規范,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調整了產品審批備案范圍,將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于備案類的產品仍采用備案管理。同時,對財產險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并監管;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并監管。
取消欠稅與滯納金“配比”繳納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2月12日發布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公告還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一般納稅人取消360天認證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2月31日發布公告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部分地區試點“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
根據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自3月1日起,“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政策在部分地區啟動試點。
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本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已達到12分等8種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
購買理財保險維權更有保障
購買使用銀行保險類服務時發生糾紛怎么辦?3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提供了維權后盾。
辦法鼓勵提高投訴處理效率,對于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消費投訴,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15日內辦理完畢并告知投訴人,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30日;情況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過必要審批程序后,辦理期限再延長30日。
工程總承包法治化、專業化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業內人士指出,《辦法》的出臺將有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的法治化和專業化,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辦法》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