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全裝修建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發布
青島新建住宅裝修標準和交付要求應寫入合同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1月19日,記者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獲悉,《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全裝修建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面向公眾發布,對于青島商品住房全裝修從設計、建設、監管、銷售到交付等全過程監管流程進行規范。
《通知》提到,全裝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作為第一責任主體對裝飾裝修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對各自負責的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全裝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采用建筑裝修一體化設計。在提交的施工圖設計總說明中必須明確實施裝修的樓號、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等相關信息。
此外,全裝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應當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除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裝修工程和主體工程一并發包,一并辦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手續。
在銷售環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所售的全裝修交付新建商品住宅中所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裝飾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產品標準、生產廠家等信息。如發生變更,不能低于原約定產品的品質和檔次,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指定的媒體或網站對變更情況進行公告。
《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應當在合同附件中明確房屋裝飾裝修內容、標準及交付要求,包括重要裝飾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產品標準、生產廠家等信息。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依據法律法規作出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交付標準在實體房源或銷售區域設置實體交付樣板房。同一項目中,戶型、裝修檔次和裝修風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數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達20%及以上的,在該房源預售前,應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樣板房。交付樣板房要真實反映戶型、結構、交付標準和施工質量,與實際交付保持一致。交付樣板房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建造完畢,保留時間自全部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或采取公證的方式將樣板房的詳細情況予以保留。
預售合同簽訂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為購房者提供參觀交付樣板房和介紹裝修品質、裝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內容的服務,逐一與購房者書面確認交付商品房的裝修內容,同時書面約定交付時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并作為合同附件。對未制作交付樣板的非標準戶型,應向購房者書面確認與標準樣板房的差異之處。
《通知》還提到,預售的全裝修商品住宅項目應引入準業主觀摩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通過設立工地開放日等形式,邀請購房者現場觀摩。采取工地開放日形式的,工地開放日不得少于2次,工地開放日邀請購房者代表不少于已預售戶數的5%。
(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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