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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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慈善條例》的體例特色和主要內容
——《山東省慈善條例》解讀(三)
一、體例特色
《山東省慈善條例》分總則、慈善組織與慈善財產、慈善募捐、慈善捐贈與慈善服務、慈善信托、促進措施、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七十二條。與《慈善法》相比較,《條例》第二章“慈善組織與慈善財產”,對應《慈善法》第二章“慈善組織”、第六章“慈善財產”,鑒于慈善法的相關內容比較詳細,考慮到慈善財產與慈善組織關系緊密,整合為一章;《條例》第四章“慈善捐贈與慈善服務”,對應《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贈”、第七章“慈善服務”,考慮到近期我省將依據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出臺地方配套法規,對包括慈善服務在內的志愿服務專門作出規定,慈善服務沒有單設一章;《條例》第七章“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對應《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開”、第十章“監督管理”,考慮到《慈善法》對信息公開以專章規定,民政部又以規章出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信息公開規定比較詳細,為避免重復,對信息公開沒有單設一章。其他章均單設,分別對應《慈善法》的相關專章。
二、各章主要內容概述
(一)第一章“總則”,共六條。分別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政府職責、部門職責作出規定。一是明確《條例》的調整范圍(第二條)和原則(第三條)。主體范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其中主要是慈善組織;事項范圍,即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二是明確政府協調組織、促進保障慈善事業發展的職責,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的指導、管理和服務等職責,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依法開展慈善相關工作職責(第五、六條)。三是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支持、開展慈善活動(第四條)。
(二)第二章“慈善組織與慈善財產”,共十三條。主要對慈善組織設立、免稅資格捐贈稅前扣除辦理的信息共享、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慈善財產管理、保護、投資、用途變更、慈善項目實施,以及慈善組織會計制度、終止清算、慈善行業組織發展等作出規范。一是推動慈善領域“放管服”改革,提出同步登記、為申請人提供便捷服務等(第七、八條)。二是規范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規定慈善組織明確決策、執行、監督職責權限,建立健全財產管理制度、會計制度、檔案制度(第九、十七條)。三是加強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對慈善財產的保護、投資、用途變更、項目管理等進行了規范,明確慈善組織不得為保證人(第十至十六條)。四是明確慈善組織終止清算及剩余財產處理原則(第十八條)。五是鼓勵支持依法成立慈善聯合會等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第十九條)。
(三)第三章“慈善募捐”,共十條。主要對募捐的形式、公開募捐備案、互聯網募捐、合作募捐、慈善組織參與突發事件募捐救助、公開募捐資格的申請注銷、慈善組織與個人求助的銜接、互助互濟等作了規定。一是對募捐資格、方式、程序、禁止行為等作出規定,重點對公開募捐進行規范(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條)。二是總結疫情防控等實踐經驗,對慈善組織參與突發事件募捐救助進行規范(第二十四條)。二是針對實踐中遇到的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難題,規定了慈善組織放棄的可申請注銷(第二十五條)。三是回應社會關切,對個人求助進行規范(第二十七條)。四是鼓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募捐載體(第二十二條)。
(四)第四章“慈善捐贈和慈善服務”,共十條。本章分別規定了捐贈財產、捐贈票據、捐贈協議、創新捐贈形式、專項基金、遺產捐贈、禁止規定、慈善服務方式、志愿協議和慈善記錄登記等。一是明確捐贈財產的方式及要求,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無形財產,但須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實物要符合一定的規范要求(第三十條)。二是立足于解決慈善組織普遍反映的開具捐贈票據存在的實際困難,對捐贈物資入賬價值確認及開票等進行了明確(第三十一條)。三是對通過設立專項基金、遺產捐贈兩種特殊形式的捐贈進行了規范(第三十四、三十五條)。四是從服務方式、服務協議、服務記錄等三個方面對慈善服務作出規范(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第五章“慈善信托”,共七條。《慈善法》實施后,銀監會、民政部出臺了《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對慈善信托管理作出詳細規定,本著不重復的原則,本章主要依據《慈善法》、《信托法》及《慈善信托管理辦法》,對主要條款相關內容進行整合、概括,分別規定了慈善信托的設立要件(第四十條),委托人、監察人和受益人(第四十一條),信托備案(第四十二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第四十三條),以及信托的變更、終止(第四十四、四十五條)。
(六)第六章“慈善促進措施”,共十一條。從慈善促進要求、慈善組織初創期扶持、培育發展慈善組織、稅費優惠、金融促進措施、鼓勵多元發展、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文化建設、慈善宣傳、慈善表彰、志愿者激勵機制等方面,明確促進措施。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孵化培育、稅費優惠、購買服務、金融服務等支持慈善組織發展(第四十八條至五十三條)。二是加強慈善文化建設,支持建設慈善文化平臺、慈善專業人才培養,要求媒體加強慈善文化公益宣傳活動(第五十四、五十五條)。三是落實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對為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五十七條)。四是建立志愿服務激勵機制,鼓勵單位招錄有良好記錄的志愿者,在其遭遇困難時優先給予救助(第五十七條)。
(七)第七章“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共八條。本章主要內容包括慈善信息統計發布、政府部門信息公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開、政府監管、慈善信托的監管責任、民政部門監管措施、社會監督等。一是強化信息公開。著眼于增強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透明度、公信力,強調了政府部門、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的義務和具體內容要求(第五十八至六十一條)。二是明確了民政及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及措施(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條)。三是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供跟蹤查詢服務。(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四是規定了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第六十五條)。
(八)第八章“法律責任”,共六條。原則上不重復上位法規定。一是明確了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慈善組織、假借慈善騙取財產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七、七十條)。二是明確慈善組織指定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違反專項基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三是明確慈善信托受托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四是明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六種情形(第七十一條)。
(九)第九章附則,共一條。規定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民政廳慈善社工處政策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