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市北區制定了
《加快推進千畝高端新材料
產業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
推出18條細則
助推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
企業扶持政策
對新引進的企業或機構,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依據其區級稅收貢獻劃分為50萬-100萬元、100萬-200萬元、2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并分別給予其當年度區級貢獻50%、70%和80%的獎勵。
對符合財稅貢獻獎勵條件,年度區級貢獻達到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對其滿足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個稅區級實得部分80%的獎勵。
對符合財稅貢獻獎勵條件、購買辦公用房的,最高補助100萬元;租賃辦公用房的,最高補助60萬元。
園區入駐企業及運營機構扶持政策
對于整個園區年度稅收區級貢獻分別達到200萬元(含)、300萬元(含)、400萬元(含)、500萬元(含)、600萬元(含)以上的,其新入駐企業可享受與前述企業相同標準的政策扶持。
此外,對于運營機構新引進或新注冊企業年度區級貢獻分別不低于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的,按照符合扶持條款的園區內入駐企業當年實現的區級貢獻總額的5%,給予第三方運營機構獎補用于招商運營等。
《辦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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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區關于加快推進
千畝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市北區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全面增強千畝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區產業聚集、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扶持對象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千畝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區范圍為:水清溝河以東、李村河以南、重慶南路以西、開封路洛陽路以北圍合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符合市北區千畝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產業導向,包括橡塑材料、綠色化工、高溫合金、智能制造及前沿新材料等新材料領域,以及對區域創新能力提升、新材料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引領、支撐、帶動作用,并且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集聚區范圍內的科技企業或運營機構。
第三章扶持標準
第四條企業扶持政策
1.財稅貢獻獎勵
對于2020年后市北區以外引進或新注冊企業,且在集聚區實地經營、完整納稅,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依據其區級貢獻(不含區內遷移企業,青島市內其他區市遷入園區企業須扣除上解基數)予以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對年度區級貢獻1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實現區級貢獻(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50%予以獎勵;
對年度區級貢獻2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實現區級貢獻(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70%予以獎勵;
對年度區級貢獻200萬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實現區級貢獻(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80%予以獎勵。
2.企業高管獎勵
對符合〔第四條1.〕條款中扶持條件的企業,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內,年度區級貢獻達到50萬及以上的,對其高級管理人員(限10人以內且年薪不低于20萬元)按其當年度薪酬所得在市北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區級財政實得部分的80%予以獎勵。
3.辦公場所補助
對符合〔第四條1.〕條款中扶持條件的企業,在我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超過500平方米(含)的,根據其實際使用面積,按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分三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兌現到位;在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超過500平方米(含)且簽訂3年以上(含)租賃合同,按照當年年租金的20%給予補貼,年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多不超過三年。購置補貼與房租補貼政策不可重復享受。購置補貼政策最多可享受一次。
第五條園區入駐企業及運營機構扶持政策
鼓勵運營機構利用其自有或承租房屋(面積需達1萬平方米及以上)參與集聚區建設運營,推動新材料產業集聚。
經橡膠新材料產業生態鏈平臺(以下簡稱新材料平臺)考核評估,對于在集聚區區域內注冊獨立核算法人實體的運營機構考核合格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整個園區年度稅收區級貢獻(不含房地產開發、園區升級改造、不動產交易環節產生的稅費)應分別達到200萬元(含)、300萬元(含)、400萬元(含)、500萬元(含)、600萬元(含)以上(不含區內遷移企業,青島市內其他區市遷入園區企業須扣除上解基數),則給予以下政策:
1.符合〔第四條〕條款中扶持條件的企業按第四條扶持政策執行。
2.2020年以后運營機構新引進或新注冊企業年度區級貢獻分別不低于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內,則按照符合〔第五條1.〕條款中扶持條件的園區內入駐企業當年實現的區級貢獻總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區外遷移企業須扣除上解基數)的5%,給予第三方運營機構獎補用于招商運營等。
3.2020年以后對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集聚區運營機構,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內,年度區級貢獻達到50萬及以上的,對其高級管理人員(限10人以內且年薪不低于20萬元)按其當年度薪酬所得在市北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區級財政實得部分的80%予以獎勵。
4.對園區入駐企業,其所享受的政策統一由運營機構負責組織申報。經政府相關部門審定后的扶持資金通過運營機構全額兌現給園區內相關企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新材料平臺負責每年對通過運營機構兌現給園區享受政策企業的扶持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核查,若發現運營機構對園區企業未按時足額撥付到位扶持資金等情況,由新材料平臺負責督促相關運營機構交回未撥付資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運營資格。
第六條融資基金扶持政策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材料產業引導基金,以投資扶持集聚區內涉及新材料相關領域的成長型、規模型企業,為新材料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用于解決集聚區內新材料產業經營主體在新材料研發、流通、服務、銷售等環節中出現的資金短缺問題。該基金管理辦法由新材料平臺會同區財政局、金融監管局、城發集團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企業蓋章的扶持申請書及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辦公用房樓宇購買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稅務部門出具的市北區入庫稅款分稅種納稅證明;
(六)申請各項扶持所需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章扶持認定
第八條扶持年度
本辦法規定的扶持年度為自然年度,對1-6月份登記注冊的企業,注冊當年為第一年度計算獎勵年限,7-12月份登記注冊的企業第二年可作為第一年度計算獎勵年限。
第九條認定機構
對于需認定或者評估的企業或項目,由新材料平臺負責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匯總報產業發展專班辦公室。產業發展專班辦公室會同科技、財政、統計、稅務等部門組織復核。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與市北區政府及區屬單位簽訂合作協議享受優惠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本政策不含享受區“一事一議”的企業。
第十一條對同一企業已享受我區其它獎勵扶持政策(含上級部門要求區級配套政策),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對企業/機構的獎勵扶持應與企業/機構對市北區的稅收貢獻掛鉤,對企業獎勵扶持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當年實現的區級貢獻。享受房租補貼或購置補貼等的企業,須先扣除房租補貼或購置補貼等后按相應比例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企業/機構有以下行為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已經批準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1.發生欠稅、逃稅行為的;
2.發生重大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違約、失信等行為的;
3.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4.引發重大或惡性群體性社會事件、信訪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惡性負面問題的;
5.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6.發生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三條企業/機構弄虛作假、偽造資料、套取扶持政策的,由責任單位依法收回已享受的政策、資金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指新引進項目不包括國家撥款、政策性資金、補助資金所投資的項目、占用市北區土地資源進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青島市內其它區市遷入市北區的企業實現的區級稅收貢獻應扣除上解基數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十五條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扶持的企業/機構,需承諾自享受政策起10年內不遷離市北區、不改變在市北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確需遷離或變相遷離的,需全額退還享受的政策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對符合省“十強”產業、市“956”產業布局及市北區新航運、新貿易、新金融、科技創新、工業互聯網等產業發展方向,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一事一議”。
1.預計實現年度區級貢獻200萬元以上且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項目;
2.當年實現到賬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項目;
3.當年到位市外內資5億元以上項目;
4.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中央直屬企業、知名跨國企業、行業頭部企業投資的獨立核算項目;
5.對市北區GDP、固定資產投資、進出口等重要經濟指標有重大拉動作用的產業項目。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橡膠新材料產業生態鏈平臺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市級新材料企業相關扶持政策一覽表
千畝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區簡介
千畝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區規劃
千畝高端新材料產業集聚區地處水清溝河以東、李村河以南、重慶南路以西、開封路洛陽路以北約3.5平方公里圍合區域。集聚區以青島科技大學為核心,整合了橡膠谷、國家大學科技園、啟迪協信青島科技城等資源,以及鄭州路兩側改造40余萬平方米產業空間,將建設以橡膠化工、金屬合金為重點方向的高端新材料產業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