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財政部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了《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與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系列課題報告。
研究報告和業界普遍認為,從投資行為的角度看,開征房地產稅對房價的影響可能微乎其微,但同時可能增加開發商囤地的成本。
未來房地產稅與土地出讓金無關
目前業主在購買房屋時連同房價一次性地支付了稅費,之后如果沒有出租經營就無須再繳納其他稅費。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相比較可以發現,目前中國公民為房產所繳納的稅負較低。通過比較還可以看出,“房地產稅”通常是部分國家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基強聯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陳詠東博士認為,這種稅制的變化是隨著市場成熟所必然發生的框架性變化,當房地產市場成熟到一定階段時,政府必然尋求從土地的開發和使用中獲得應得的收入,作為政府財政的長遠支持,這種支持不因官員任期的更迭而產生太大波動。同時作為一種所得稅,房地產稅還擔負著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圍繞這一新稅種產生了諸多觀點。很常見的一種是———開征房地產稅將降低房價。有些討論甚至將這一猜測具體到:“可以使房價下跌12%”。
這一數字產生的原因是:預測者將土地出讓金從目前的房價中抽出,作為房地產稅的內容。但是,這一觀點在財政部《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與稅費制度》面前遭遇“滑鐵盧”。因為在報告中專門指出:“目前比較普遍的誤解是,認為即將開征的物業稅是‘把幾十年的土地出讓金分年收取’,這顯然是混淆了土地出讓費用的地租性質與國家稅收之間的區別。”這也就是說,未來的房地產稅與土地出讓金無關。
開征房地產稅對房價影響不明顯
如何將目前的稅費轉型為房地產稅,目前還在討論中,并無成熟方案。呼聲較高的一種意見是:將目前12種稅中的3種(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以及其它一些收費合并起來,從房價中退出,轉由擁有者逐年繳納,即征收環節后移。持這種意見的包括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
若按照這種辦法開設房地產稅,對房價的影響有多大?有些討論認為,目前的稅費約占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25%。陳詠東認為,稅費是根據營業和銷售實際情況計算的,因此以銷售總額為基數,算得各類稅費在房地產市場銷售總額中約占15%,其中開發商所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契稅等約占13%。按此算法,可能轉化為物業稅的稅費不超過房地產市值的2%。這個幅度并不大,同時,這部分減少很可能不在市價中表現出來。
有一類經濟理論認為,房價的組成要素由房地產市場的成熟程度決定———在一個不成熟的市場,房價的決定模式是“成本附加”,與成本密切掛鉤;而在成熟市場,房價是名副其實的“市場價”,與成本脫鉤。
陳詠東也是這一理論的支持者———以上海為例,他認為,上海已經是一個相當成熟的房地產市場。其判斷指標之一是:2004年上海二手房交易量與一手房交易量的比例幾乎為1:1。因此上海的房價與成本或無必然聯系。即便成本中有縮減成分,只要購買者尚有承付力,在市價中可能不體現。如此看來,房地產利潤空間反有增大的可能。
買得起,能否住得起?
盡管開征房地產稅對房價影響不明顯,但房地產稅的稅負多少,確實影響到購房者的承付能力。今后,對于大批待房而居的購房者來說,除了是否買得起以外,還將面臨能否住得起的問題。
雖然財政部報告及許多專家都建議,未來物業稅的征收應是“寬稅基、低稅率”,但無論如何,房地產擁有者將支付一部分目前所沒有的稅負。
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研究員謝岳來認為,房地產稅可以效仿個人所得稅,扣除一定的免稅數額,超出部分采取累進稅率,平均稅率不超過0.5%。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如果稅基偏低,那么購房者豈不既要承付高房價,同時相應承受高稅負?中國內地各地情況差異巨大,是否應效仿美加等國,將房地產稅交由地方政府決定?2005年初,加拿大多倫多市政府為平衡71億加元的預算,將住宅物業稅提高了3%,商業物業稅提高1.5%。
上海一些房地產投資咨詢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支撐上海房地產市場的是個人購房居住的中產階層,成交產品中單位價格低于1萬元的面積超過總數的80%。
這個25歲至40歲年齡段的群體有較強的承付能力,但也有一定的限度。一些討論中提出,只要稅率平均低于房地產總價的1%就屬合理。然而對于一處100萬元的房產來說,每年多支付房價的1%是頗為可觀的。
按照目前的稅費管理,除了出租的情形外,購房者毋需支付按揭之外的費用,而未來的房地產稅將是按揭之外的負擔。
陳詠東認為,如果購房者認為增加支出后承付能力明顯下降,市場需求會有所變化,進而改變投資行為。
當然,這種影響可能是短期的。陳詠東認為,在初始階段購房者會覺得難以接受,但是隨著心理上的逐漸適應,認知會發生改變,會接受“房產稅是必須擔負的責任”這樣一種觀念。
“香港模式”將增加囤地成本
對房地產稅,此前各大媒體還有一個稱呼———“物業稅”。在接受采訪時,陳詠東乍一聽“物業稅”的提法還有些迷惑。
陳詠東來自香港,在美國從事房地產業務多年。對他而言,物業稅令他馬上聯想到的是香港的物業稅(又稱“差餉”),“差餉”只針對土地上的房地產產品,但不包括土地———土地需另外繳納地租稅。差餉和地租稅共同構成香港房地產稅的主體部分。
目前內地討論的“物業稅”(房地產稅)實際上涵蓋了房屋和土地兩方面的內容。因此在財政部的報告中,研究者也提出慎用“物業稅”一詞。理由是:與香港的稅制比較容易引起混淆,另外容易令人聯想到“物業費”。研究者建議使用“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的稱呼。
這同時也引出了關于房屋和土地是否統一征稅的爭論。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劉桓認為:土地作為稀缺資源,價值不斷上升,而房屋隨著年久老化,價值可能下降,加在一起,可能使稅基失真。
據陳詠東介紹,在香港,某些土地持有者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或不能開發已取得的地塊。根據房屋土地分計的原則,即使是一片荒地,毋需繳納“差餉”,卻仍需繳納地租稅。從稅制的精神上說,這是保證每一塊地都可以為政府和社會財政作出應有的貢獻。
按照內地的現行制度,政府將地塊批租給開發商后,通常在合同中限定在一定時間內開發,同時通過土地增值稅調節囤地行為所獲得的利潤。但是只要該地塊未曾開發,房地產產品沒有實現,無論是土地使用稅,還是土地增值稅都無法實現和征收。
換言之,開發商可以幾乎無稅負地囤積土地,坐觀市場風聲。如果按照香港模式,囤地的成本增加了,或許可以抑制某些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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