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學生在港取得學士學位可來港就業
2001年07月24日 07:42
中新社香港七月二十三日電港府今日公布有關在港取得學士或以上程度學位的內地學生來港就業的安排及申請程序詳情。新安排將于八月一日正式實施,并由該日起接受申請。
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發言人表示,新安排旨在吸納更多人才,以增強本地企業的競爭力,俾能在以知識為本、全球一體化的經濟體系中,與其他對手競逐,以期促進香港的經濟發展。
除交換生和修讀短期課程的內地學生外,所有一九九零年或之后在教資會資助的院校取得學士或以上程度學位的內地學生,均可根據新安排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獲得內地有關當局所發給的批準赴港工作同意書,并須覓得雇用期不少于一年的全職工作,方可來港就業。審批工作一般可于收妥所需的資料后四星期內完成。
一般來說,獲準來港就業的申請人在入境時會先獲批逗留一年。如果他們來港后仍符合有關政策的資格,便可獲準延期居留。申請人來港后首年內提出的轉職申請,通常不會獲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