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吉林省吉發農業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就中國工商銀行長春市光明路支行(原告)與吉林省開發建設投資公司(被告)、吉林省吉發農業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開發建設投資公司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長春市光明路支行貸款720萬美元,支付利息791830.14美元(至2001年3月30日),并給付自2001年3月3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
二、訴訟費635100元由被告吉林省開發建設投資公司負擔。
三、被告吉林省吉發農業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判決,公司不服,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據上交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