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昨天本報有關“強迫消費”的報道,青島市消費者協會負責人指出,“強迫消費”是一種市場不規范的現象,飯店經營者應當制止。
這位負責人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法第九條也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在第十條中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這位負責人認為,對于飯店中發生的“強迫消費”情況,飯店經營者有義務代替消費者制止。(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