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陳保堂還是張繼忠,都沒有對上述提到的“建議書”表示過疑義。但是,陳保堂堅持認為,這只是一份建議書,并沒有被實施。而且,其中大部分內容是關于通過“飛黃”來搞一個大型的募捐活動,以期拯救母親河等,并非是對“飛黃”本身的一種策劃。所以,陳保堂認為,吉縣不應給付開發中心10萬元的策劃費。
但是,開發中心代理人提出,陳保堂在閱完建議書后曾經親筆作出批示,稱之為“不可多得的、有價值的建議書,金錢有價,策劃無價”等,以此說明,此建議書即為一份策劃書。
陳保堂則當庭提出,這只是批示的部分內容,在批示最后他還提到,“策劃難,實施更難”,而陳認為,開發中心并未完全履行建議書中的內容。特別是在另一份文件中,規定他們要幫助吉縣引進人才、引進資金、引進技術,但對方沒有做這“三引”。
對此,開發中心提出,策劃人只提供方案,并沒有實施的義務。具體的工作應由提出策劃要求的一方去執行。為此,雙方僵持不下。